1 瑞士租赁业的现状
瑞士的租赁业起步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真正形成规模是在最近二十年左右。根据2003年世界租赁年报的统计,2001年瑞士租赁业占瑞士GDP的渗透率为2.01%,世界排名第11位(德国为1.73%,第12位,中国0.18%,第46位)。2001年瑞士租赁业年交易量50.0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19.8%,世界排名第9,租赁市场渗透率(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19.6%。美国租赁交易量2420亿美元,市场渗透率31.0%,世界排名第1;德国交易量344.5美元,市场渗透率13.5%,世界排名第3;日本交易量世界排名第2。
瑞士现有近40家租赁公司,主要从事投资商品、不动产和消费品的租赁业务,它们的客户基本是在瑞士,但有时也应瑞士出口工业的要求接受国外的承租人。
瑞士租赁公司主要分为四类:(1)银行中专门办理租赁业务的子公司,比如瑞士联合银行、瑞士信贷银行等均有此类子公司,租赁是银行融资业务的组成部分;(2)有银行背景的租赁公司;(3)独立的租赁公司;(4)品牌厂家和厂商经营的租赁公司,这类租赁公司以租赁专门的品牌或进口商品为主。
随着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1997年瑞士租赁协会成立。协会现有21家成员,涵盖了90%的租赁公司和将近90%的市场份额。协会成员全部都是瑞士公司,成员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几乎所有工商各界的大小企业,同时也包括政府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私人消费者。
根据瑞士租赁协会2003年的报告,2003年瑞士租赁市场年营业额约80~90亿瑞郎,年末累计租赁余额约160~170亿瑞郎。2003年投资商品租赁业务同上年相比有所增长,租赁业务占设备投资总额的21.4%。不动产业租赁业务同上年相比略有下降,但出现了几个外国租赁公司,它们可能会代表今后不动产租赁市场的趋势。在汽车租赁市场,租赁渗透率有所回落,不论是租赁金额和租赁合同数量均比上年减少,但估计不会出现暴跌。上用轿车租赁占整个汽车租赁的51.9%,其余为私人轿车租赁。
以下是瑞士租赁协会2003年的各类统计。
2瑞士租赁业的管理
租赁业同其它经济行业一样,完全是一种企业行为,经营风险的管理完全由企业承担。国家的管理体制在制定符合经济发展的法律和政策,并通过各种手段保证这些法律法规得以遵守和执行。瑞士没有专门的行政手段管理租赁业,现行的法律已可以满足对租赁业管理的需要,现有的组织措施也可以保证租赁业依法经营。事实上,国家需要管理的地方,都制定了系统的法律和规定,并有一套严格的有组织保证的监督和检查措施;国家不要管理的地方,则完全由企业承担风险。
2.1租赁业涉及的法律
瑞士没有专门针对租赁业的法律,但租赁业并不是无法可依。瑞士的《债法典》是租赁业遵守的基本大法,《消费贷款法》和《反洗钱法》是租赁业特别需要自律的法律。下面列举一些瑞士租赁业经常涉及的法律规定。
2.2租赁公司的成立
瑞士没有对租赁公司的成立制定特别的规定,在此应执行瑞士的《公司法》。 虽然租赁公司带有某种融资的区别,但不属于银行类公司,不需要政府或行政机关的特别认可。原则上,成立租赁公司同成立其他公司一样,只要完成必要的登记注册手续,任何人都可以成立租赁公司。 2.3租赁合同
执行瑞士的《合同法》,实行自由达成合同条款的原则,即合同当事人达成的条款拥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租赁业务确实不同于征程的买卖合同,在租赁业发展初期,对租赁纠纷适用什么法律条文没有统一的认识,法院对租赁判决有些困难。在七十年代后期,州法院慢慢统一了符合现行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比如,对可移动的投资商品的融资租赁活动适用于使用转移合同规则。经过法院的多起判决,瑞士租赁协会制定的一般租赁合同条款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可,这样,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关系就有了详细的规则。租赁双方在货物处置权方面也有了事实上的法律保护,在合同双方对租赁货物余额没有达成转移协议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始终置于出租人名下。特别是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不能进行破产处理。
2.4税收
瑞士政府对租赁业没有特殊的税收规定,也不提供税收优惠。瑞士现行税法不论对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在执行中都没有问题。根据联邦税务委员会颁布的规定,出租方可以按照税法允许的比例折旧租赁物品。无论租赁物品最后如何处理,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增值税和所得税,但承租方的增值税是根据每期租赁金的金额和时间支付的。如果没有恶意的逃税企图,承租方支付的租赁金可以作为费用支出全部从赢利中扣除。
2.5资产计算
瑞士现行资产计算方式同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也符合欧洲租赁协会的基本原则,大多使用承租记帐方法。出租人应将购买的租赁物品作为资产记入资产负债表。承租人不需将租赁物品记入资产负债表,但应该在表后将尚未支付的租赁费做一注明。租赁费是承租方的费用开支。
2.6消费贷款
瑞士在1933年就有了《消费贷款法》,该法在2001年重新修订,并于2003年1月1日生效。新修订的《消费贷款法》对租赁、信用卡、用户卡等做了新的规定。根据该法,租赁业属于消费贷款合同一种,必须书面签署,并应包括:租赁物品的描写,现金支付价格、支付期数、金额和时间,可能需要的保证金数额,可能需要的保险金数额,可能需要的保险及金额,可撤约的权利和时间,提前终止合同的金额计算表,信誉调查等内容。《消费信贷法》规定,瑞士联邦委员会参照瑞士国家银行给出的再贷款利息确定消费贷款的最高贷款利息,一般不超过15%。《消费信贷法》还就撤约、提前支付、履约不利、通告义务、调查承租方的信誉、处罚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在该法中还就如何计算年利息,起息时间,计算方法、成本计算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不遵守该法规定的条款,消费贷款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租赁业已有20多年的历史,对企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比如对租赁业的整体认识程度不够,企业的市场化程度不高,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手段,诚信体系不健全,缺乏专门的人才等。现有国内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和制定各项促进租赁业的措施,希望我国的租赁业真正能在企业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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