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暂停办理大中型客车备案和增加小客车租赁备案条件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鉴于目前汽车租赁行业内存在的以租赁大中型客车为名,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问题日渐凸显,为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乘车人群体生命安危,特提出和重申以下措施和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本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机构)暂停办理大中型客车(10座及以上,下同)的租赁备案。 二、已经备案的大中型租赁客车,要对其租赁合同和车辆实际用途进行核查登记。凡存在以租赁为名不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的,通过提供驾驶劳务变相从事客运经营的,要予以纠正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将该车辆从备案中核销。 三、已备案的大中型车辆办理更新备案时,须提供新车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6个月;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不能提供新的租赁合同的,应当将该车辆从备案中核销。更新后的车辆座席数不超过原车座席数。 四、《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暂行办法》(京交运赁发〔2011〕81号)已经发布施行,局将相应修订调整汽车租赁企业开业备案条件。在修订调整之前,暂时取消企业开业备案时“拥有租赁经营车辆”的条件,暂时增加企业开业备案时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条件。
鉴于汽车租赁行业不能经营大中型客车租赁和代驾业务业务自2012年7月1日上海零距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购原宝隆集团旗下的三级大客车租赁客运企业上海宝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二级大客车修理厂上海宝路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同时,根据租车市场需求将开通全新租赁新模式:客车租赁业务。客车租赁业务模式是源于汽车租赁业务模式基础上的创新业务,而近年来随着租车市场的环境变化,商旅出行的代驾租车业务和企业的班车业务均涉及带司机的大小客车租赁业务,特别是企业租赁的11座——53座的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有带司机的租赁和不带司机的租赁方式,而作为汽车租赁经营企业根据国内的汽车租赁法规:汽车租赁业务模式是指提供不带司机9座以下的小型客车租赁公司,大中型的客车租赁只能是通过大客车租赁企业客运公司来经营,而目前客运企业大多也只能是提供大中型客车的代驾业务,而未涉及大中型客车的空车租赁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