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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校车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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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上海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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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自有校车、租赁校车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自有校车、租赁校车备案(0894) 三、办理依据 1.《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沪教委青〔2008〕16号)第六条 第六条 学校和客运营运企业在申领校车证前,应先向上海市城市交通客运管理处登记备案。 2.《关于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规范管理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教委办〔2007〕10号) 3.《关于下发2010年校车登记备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运管处〔2010〕344号) 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做好交通港航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沪交法〔2010〕80号) 5.《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实施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交法〔2010〕81号) 6.《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撤销、注销的实施意见》(沪运管法〔2010〕348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审批权限: 市运管处负责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自有校车、租赁校车的备案。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有校车、租赁校车的备案。 (二)审批内容 自有校车、租赁校车备案。 (三)法律效力 获得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和《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备案登记通知书》后,被许可人可前往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校车备案。 (四)审批对象 从事校车运营的学校或者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自有校车: 1.已通过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 2.具有符合校车条件的车辆; 3.具有符合校车驾驶人条件、经行业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二)租赁校车: 1.已通过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 2.具有符合校车驾驶人条件、经行业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3.租赁校车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从事客运的经营许可; 4.从事校车业务的租赁车辆应当取得客运车辆营运证并具有符合校车条件的车辆; 5.学校与租赁校车经营者已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自有校车 租赁校车 要求 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2 √ √ 填写准确、材料完整 2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 原件 2 √ √ 所填信息准确真实 3 校车行驶证 复印件 1 √ √ 与原件一致 4 校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 复印件 1 √ √ 与原件一致 5 租赁校车经营者从事客运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1 - √ 与原件一致 6 车辆营运证 复印件 1 - √ 与原件一致 7 校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复印件 1 - √ 与原件一致 8 车辆租赁合同 复印件 1 - √ 与原件一致的有效合同 备注:上表中“√”表示此材料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三)申请文书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九、审批证件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备案登记通知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1528500 (三)网上咨询 http://www.jt.sh.cn“网上咨询”栏。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2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网上投诉 http://www.shygc.net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通讯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1155号。 邮政编码:200011 十五、办理方式 适用告知承诺。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及告知承诺书;受理中心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中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及出具《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备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材料予以退回。 2.适用情形 自有校车、租赁校车备案。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网站(http://www.jt.sh.cn/)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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